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院学生就业工作水平,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关于毕业生即将发生的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青海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唯一依据。
第三条《就业协议书》是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由青海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院就业指导中心在每年11月份按毕业生生源情况将《就业协议书》发给各班级。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每人一式四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毕业生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并交纳协议书成本费。
第六条 毕业生持有的《就业协议书》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和院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开具介绍信,在遗失地省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学生凭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如遗失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则补发后必须和原单位重新签约。否则,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学院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当确定录取后,需将《就业协议书》交回院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调档、确定就业计划。
第八条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签章。一份交由签约单位,一份学生本人保管,两份交至院就业指导中心,作为派遣依据。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及填写要求
第九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就业意向,其程序为: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中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及意见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达成协议的有关内容(如双方责任、权利及违约处理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及意见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鉴署意见并盖章→院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就业协议书填写内容及毕业生就业单位编制就业计划→院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书送青海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证→发放派遣证。
第十条 毕业生情况部分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姓名、学制、学历。专业名称、家庭地址要详细填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写清楚,电话号码变更要及时告知班主任,以便于学院或用人单位能及时联系毕业生本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情况部分填写要求:检查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及性质要写清楚;档案转寄地址一栏,一定要将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或详细地址填写清楚(毕业生离校后,便于学院转寄档案),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填写单位地址,无人事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主要指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十二条 双方应将毕业生违约的责任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填写清楚,落实在协议书应聘意见或用人单位意见栏里或者另备一份补充协议,以避免在解约或维权时出现争议。
第十三条 关于用人单位公章: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级别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除有单位性质之分,还有级别之分,一定要将所有需要的公章盖全(签章不全,省教育厅签证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影响毕业生按时就业);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应有企业的人事接收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毕业生在和用人单位洽谈的时候要咨询清楚,也就是要了解该单位是否有用人权和档案保管权以及如何办理户口落户事宜等)。
第四章 关于申请解除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依据《狗万ManBet学生解除就业协议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上所指《就业协议书》均为原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