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青政办发〔2007〕5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95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独立学院、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8%。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用和基本学习用品开支。我院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名额比例为1:1:1。我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一等助学金资助特困生,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一般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生困难认定参照《狗万ManBet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成绩在班级排名中等以上;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具体程序是:
1.学工部依据省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班级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审宣传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狗万ManBet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要求提供);
3.学院初审,学生申请后经过同寝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然后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班级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所报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备案表》、《狗万ManBet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班级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最终确认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于每月10日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银行卡。
第九条
学院和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同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如发现有此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院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十条 学生获得助学金后如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院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从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