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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万ManBet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狗万ManBet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加入时间:2017-03-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发〔20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通过开展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挂职锻炼等形式,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接受教育和锻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
(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院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在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由党委(党总支)、行政领导及分团委负责同志等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组织应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时要认真做好总结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 根据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将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和大学生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实行立项制,进行项目化运作,学院要根据学校的实践项目计划,按照实践立项的流程认真组织实践立项的调查研究,使项目科学化、系统化、效益化。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周,包括必须参加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其中暑期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小结或调查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评定意见后交院团委审核,并将成绩报院团委备案。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第十五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和共青团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团支部、班级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等)。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宣传费、活动组织和表彰奖励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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